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