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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区域:
青岛 > 市北 > 辽宁路
类别:
代理记帐
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科信大厦1706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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