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普通诊所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 1名医师
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三)至少有 1名注册护士。(四)设医技科室的,
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 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室、处置室。(三)每室独立
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其中治 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
不少于 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 、体温表、
压舌板、柜、紫外线灯、污物桶、高压设备、处置台等(二)急救设备、氧气瓶
、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 、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
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 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 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 疗 美容科(室)
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 1名医师
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三)至少有 1名注册护士。(四)设医技科室的,
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 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室、处置室。(三)每室独立
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其中治 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
不少于 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 、体温表、
压舌板、柜、紫外线灯、污物桶、高压设备、处置台等(二)急救设备、氧气瓶
、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 、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
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 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 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 疗 美容科(室)
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