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青岛市商标
2014年度青岛市商标 推荐申报工作的通告
为加快创新青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我市商标注册、应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青岛市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青政字〔2012〕100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14年度青岛市商标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工商各区(市)局、分局向市工商局报送2014年市商标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请申请人及时向所在各区(市)局、分局申报,市工商局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申请青岛市商标,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 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初级农产品和服务业商标自核准注册至2014年6月30日满2年(2012年6月30日前注册),其他商标依法连续使用满3年且自核准注册至2014年6月30日满2年半 (2011年6月30日前开始使用,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
(三) 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四) 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 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用良好;
(六) 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三、提交材料
申请人认为符合青岛市商标认定条件,需要申请认定商标的,应当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 商标认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 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 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 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 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 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同行业排序情况;
(八) 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九) 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
(十) 证明该商标的其他材料。
为加快创新青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我市商标注册、应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青岛市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青政字〔2012〕100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14年度青岛市商标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工商各区(市)局、分局向市工商局报送2014年市商标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请申请人及时向所在各区(市)局、分局申报,市工商局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申请青岛市商标,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 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初级农产品和服务业商标自核准注册至2014年6月30日满2年(2012年6月30日前注册),其他商标依法连续使用满3年且自核准注册至2014年6月30日满2年半 (2011年6月30日前开始使用,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
(三) 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四) 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 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用良好;
(六) 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三、提交材料
申请人认为符合青岛市商标认定条件,需要申请认定商标的,应当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 商标认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 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 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 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 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 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同行业排序情况;
(八) 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九) 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
(十) 证明该商标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