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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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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和针灸、拔罐、等非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调剂、汤剂煎煮等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率100%。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 开展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 开展中医非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室。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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