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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区域:
青岛 > 黄岛 > 胶南
审批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人民共和国令第22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审批条件: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2.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可以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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