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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二手农机设备清关青岛巨晖一站式代理

区域:
青岛 > 黄岛 > 黄岛
类别:
报关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石国际广场A座2502室

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中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一)农业机械的税则号列

  农业机械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应确定正确的税则号列(以下简称“税号”),才能在进口通关中更快地对应相应的监管条件、填报规范等申报要素。具体包括:

  土壤耕作机械类:铧式犁建议税号为8432.1000;旋耕机建议税号为8432.2900。

  播种、种植机械类:免耕播种机建议税号为8432.3111或8432.3119;普通播种机建议税号为8432.3911或8432.3919;水稻插秧机建议税号为8432.3131或8432.3931。

  收获机械类:联合收割机建议税号为8433.5100。

  灌溉机械类:喷雾器建议税号为8424.4100或8424.4900。

  植保机械类:植保无人机建议税号为88.06。

  

(二)进口前准备

  农业机械作为机电产品的重要组成,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自由进口、限制进口、禁止进口,其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农业机械,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旧农业机械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进口许可证》;纳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商品,如旧拖拉机禁止进口。

  此外,按照《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的要求,进口旧农业机械还需进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进口单位可申请由货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三)进口申报注意事项

  进口农机在进行申报时,申报的内容应符合《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的要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填制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根据商品归类原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正确归类,确定应归入的税则号列,按照《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相应编码对应的“申报要素”栏所列填报要求,认真填写报关单中“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应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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