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与智能制造装备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为具备产品研发、设计能力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联合惩戒范围且无涉黑涉恶情况;
(二)企业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界定标准参考附件2《市民营办关于做好<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落实工作的通知>》中第1点;
(二)装备产品属国家、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已实际销售。
二、补助标准
(一)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工业转型升级中央专款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助资金的,按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企业生产列入《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名单》的装备产品,分别给予支持: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300万;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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