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企业申报双百人才补助
条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才和用人单位在创新创业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以下简称“双百计划”)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行〔2012〕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资助资金是指“双百计划”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和型创业人才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分为创新类和创业类,创新类是指我市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类是指携带技术、项目来我市创办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补助金:
(一)创新类补助金申请条件:
1.入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每年在厦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入选人才已到岗并开展工作。
(二)创业类补助金申请条件参照创业扶持资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 补助金分为两部分拨付,50%直接拨付个人,用于改善人才的生活条件;50%拨付用人单位,用于改善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具体用途如下:
(一)入选人才及其团队的科技创新经费或创业经费,包括入选人才及其团队工作所需的生产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培训费、学术交流费、会议费、人员劳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相关费用支出;
(二)入选人才及其团队自主课题经费;
(三)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发放给入选人才的生活补助;
(四)与入选人才及其团队工作生活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拨付个人的补助金,由入选人才自行使用;拨付用人单位的补助金,由入选人才与单位协商使用,属上述第六条所列使用范围的,单位应及时将资金拨付人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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