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劳动仲裁纠纷律师静安区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纠纷
吴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办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过多家公司
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
合同法、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仲裁、劳动纠纷、违法解除赔偿金甲方、经济补偿金纠纷、裁员纠纷、加班费甲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甲方、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各种公司设立、变更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处理各类疑难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等劳动法律事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
合同法、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仲裁、劳动纠纷、违法解除赔偿金甲方、经济补偿金纠纷、裁员纠纷、加班费甲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甲方、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各种公司设立、变更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处理各类疑难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等劳动法律事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