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区擅长合同纠纷律师委托合同效力合同违约责任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下属相关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天津、广州、杭州、佛山、长沙设有分部。国晖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集律师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于一身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现在全国拥有执业律师近300余名,辅助人员400余名,并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国晖所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手段,建立了内部网络工作平台,构筑了案件综合管理机制,从了案件管理问题,实现了对案件的冲突检索、接案、办案、归档等环节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是一家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国晖所与国内外及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为异地法律业务的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法律服务范围:
代理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居间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担保合同、保管合同、赠与合同、雇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技术合同、合伙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总结办案经验,常见的委托、服务合同纠纷有:
1、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属未完成委托事务
受托人非因特殊原因,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属于未完成委托事务,不得收取委托费用,已经收取的,应予以适当返还。
2、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解除之前委托人与受托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具有约束力,委托人就已经完成的委托事务处理结果有权要求受托人履行交付义务。
3、房屋出售委托合同中介违规赚取差价的,委托合同无效
房产中介应依法收取佣金,其与委托售房人约定的按实际售价与约定价格的差价收取佣金的,违反国家关于禁止房地产经纪行业赚取售房差价的规定,扰乱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为无效。
4、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受托人不得就可得利益损失要求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5、受托人应对因其过错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应为无效
根据《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7、邮寄服务合同中快递公司违约丢失快递物品的,应按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
《邮政法》关于未报价邮件的限额赔偿规定仅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不适用于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快递单中约定的限额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寄件人没有约束力,快递公司应按照民法规定的赔偿原则进行赔偿。
8、停放小区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担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够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面按照约定履行了安全保卫和管理义务的,不对因第三人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业主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国晖所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手段,建立了内部网络工作平台,构筑了案件综合管理机制,从了案件管理问题,实现了对案件的冲突检索、接案、办案、归档等环节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是一家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国晖所与国内外及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为异地法律业务的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法律服务范围:
代理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居间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担保合同、保管合同、赠与合同、雇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技术合同、合伙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总结办案经验,常见的委托、服务合同纠纷有:
1、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属未完成委托事务
受托人非因特殊原因,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属于未完成委托事务,不得收取委托费用,已经收取的,应予以适当返还。
2、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解除之前委托人与受托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具有约束力,委托人就已经完成的委托事务处理结果有权要求受托人履行交付义务。
3、房屋出售委托合同中介违规赚取差价的,委托合同无效
房产中介应依法收取佣金,其与委托售房人约定的按实际售价与约定价格的差价收取佣金的,违反国家关于禁止房地产经纪行业赚取售房差价的规定,扰乱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为无效。
4、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受托人不得就可得利益损失要求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5、受托人应对因其过错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应为无效
根据《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7、邮寄服务合同中快递公司违约丢失快递物品的,应按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
《邮政法》关于未报价邮件的限额赔偿规定仅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不适用于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快递单中约定的限额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寄件人没有约束力,快递公司应按照民法规定的赔偿原则进行赔偿。
8、停放小区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担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够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面按照约定履行了安全保卫和管理义务的,不对因第三人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业主财产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