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资深离婚律师咨询如何理解认定家庭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的设立,旨在帮助当事人理智、合法地解决婚姻关系和家庭纠纷中可能面临和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并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将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感情成本降低到低。同时,本部律师还积极参与公益普法活动,定期到各市区妇联、司法所、街道办举办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获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婚姻、继承纠纷法律咨询:
1、婚姻家庭收养、继承法律咨询;
2、代理离婚诉讼案件;
3、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4、代理离婚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案件;
5、代理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代理子女抚养费变更、监护权变更诉讼案件;
6、代理同居引起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争议案件;
7、草拟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草拟离婚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
8、重婚、虐 待、遗弃等刑事案件控告或代理;
9、彩礼返还纠纷法律咨询;
10、代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分割纠纷;
据调查,家庭暴 力在中国广泛存在,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 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 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前些日子,有消息传出,“反家 暴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论证项目,这意味着社会对家庭暴 力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被上升到了立法的层面。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 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禁止家庭暴 力,但在实践中,人们时常感到对于家庭暴 力的受害方保护不到位,家庭暴 力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难以杜绝。究其原因,可能还在于家庭暴 力在认定上较为严苛,使得举证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故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离婚专业代理律师就该问题,进行一个简要的阐述:
一、家庭暴 力的认定与构成
从法理上来说,家庭暴 力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与发生在两个不具有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都是对于对方的一种伤害行为。但是考虑到,这种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具有夫妻关系的两者之间,故对于“家庭暴 力”的认定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 力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具有伤害行为。伤害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家庭暴 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 奸等暴 力行为或者以暴 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还应该包括间接家庭暴 力行为,即雇佣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进门、有病不给等。
2.达到一定程度。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为了避免家庭暴 力概念过于宽泛的使用,导致社会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同时也为了区别家庭暴 力与一般的夫妻争吵,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 力的认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但“一定伤害后果”如何理解?应达到什么样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是家庭暴 力呢?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从实践经验来看,一般需要证明家庭暴 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程度上至少要达到轻微伤;二是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
3.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家庭暴 力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实施暴 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双方发生争执,丈夫一时失手将妻子打伤或者双方在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伤,此时由于加害方是出于过失的心理,不应认定为是家庭暴 力。
二、家庭暴 力的类型与实践中的认定
广义的家庭暴 力的类型有很多,概括起来看可以是包括以下几种:
1.身体暴 力。狭义达到家庭暴 力就是指的是身体暴 力,身体暴 力常常给人造成非常直接的伤害结果,是对受害方人身权的严重侵犯,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由于身体暴 力是有可能上升到触犯刑法的程度,而刑法又是人们道德规范的底限,所以身体 暴 力对于夫妻感情所带来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2.精神暴 力。精神暴 力指的是双方并不能产生肢体上的冲突,而是由加害者通过恐吓、控制、辱骂等方式璀璨受害者的精神,使其精神处于长期巨大的压力之下。但是由于精神损害发生于受害者的内心,除了一部分造成抑郁症等心理疾病外大多的损害结果往往呈现出一种心情的郁结。对于这样的情况,实践中,法院由于无法通过受害者的举证,从而难以认定其受到了损害,也难以认定家庭暴 力的发生。
3.性暴 力。性暴 力也是家庭暴 力的表现方式之一,性暴 力是指配偶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以暴 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比如,曾经有人求助,称其丈夫在其后第二天就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长期以来,性暴 力一直是司法的盲区。由于性暴 力的特殊性,一般只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而没有第三人在场,从而导致性暴 力的取证极其困难。一般情况下,除非性暴 力造成一方身体上的伤害,否则很难成为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
4.冷暴 力。冷暴 力是一个现在颇为流行的词语,夫妻间的冷暴 力指的是夫妻之间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务等行为。冷暴 力作为一个较新的现象,法律上没有将其作为家庭暴 力的一种。家庭冷暴 力不用于肢体暴 力,取证难,界定难,定型更难,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没有有章可循的为全流程,妇联等机关职能协调为主。
婚姻、继承纠纷法律咨询:
1、婚姻家庭收养、继承法律咨询;
2、代理离婚诉讼案件;
3、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4、代理离婚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案件;
5、代理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代理子女抚养费变更、监护权变更诉讼案件;
6、代理同居引起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争议案件;
7、草拟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草拟离婚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
8、重婚、虐 待、遗弃等刑事案件控告或代理;
9、彩礼返还纠纷法律咨询;
10、代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分割纠纷;
据调查,家庭暴 力在中国广泛存在,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 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 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前些日子,有消息传出,“反家 暴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论证项目,这意味着社会对家庭暴 力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被上升到了立法的层面。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 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禁止家庭暴 力,但在实践中,人们时常感到对于家庭暴 力的受害方保护不到位,家庭暴 力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难以杜绝。究其原因,可能还在于家庭暴 力在认定上较为严苛,使得举证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故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离婚专业代理律师就该问题,进行一个简要的阐述:
一、家庭暴 力的认定与构成
从法理上来说,家庭暴 力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与发生在两个不具有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都是对于对方的一种伤害行为。但是考虑到,这种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具有夫妻关系的两者之间,故对于“家庭暴 力”的认定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 力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具有伤害行为。伤害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家庭暴 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 奸等暴 力行为或者以暴 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还应该包括间接家庭暴 力行为,即雇佣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进门、有病不给等。
2.达到一定程度。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为了避免家庭暴 力概念过于宽泛的使用,导致社会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同时也为了区别家庭暴 力与一般的夫妻争吵,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 力的认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但“一定伤害后果”如何理解?应达到什么样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是家庭暴 力呢?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从实践经验来看,一般需要证明家庭暴 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程度上至少要达到轻微伤;二是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
3.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家庭暴 力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实施暴 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双方发生争执,丈夫一时失手将妻子打伤或者双方在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伤,此时由于加害方是出于过失的心理,不应认定为是家庭暴 力。
二、家庭暴 力的类型与实践中的认定
广义的家庭暴 力的类型有很多,概括起来看可以是包括以下几种:
1.身体暴 力。狭义达到家庭暴 力就是指的是身体暴 力,身体暴 力常常给人造成非常直接的伤害结果,是对受害方人身权的严重侵犯,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由于身体暴 力是有可能上升到触犯刑法的程度,而刑法又是人们道德规范的底限,所以身体 暴 力对于夫妻感情所带来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2.精神暴 力。精神暴 力指的是双方并不能产生肢体上的冲突,而是由加害者通过恐吓、控制、辱骂等方式璀璨受害者的精神,使其精神处于长期巨大的压力之下。但是由于精神损害发生于受害者的内心,除了一部分造成抑郁症等心理疾病外大多的损害结果往往呈现出一种心情的郁结。对于这样的情况,实践中,法院由于无法通过受害者的举证,从而难以认定其受到了损害,也难以认定家庭暴 力的发生。
3.性暴 力。性暴 力也是家庭暴 力的表现方式之一,性暴 力是指配偶一方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以暴 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比如,曾经有人求助,称其丈夫在其后第二天就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长期以来,性暴 力一直是司法的盲区。由于性暴 力的特殊性,一般只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而没有第三人在场,从而导致性暴 力的取证极其困难。一般情况下,除非性暴 力造成一方身体上的伤害,否则很难成为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
4.冷暴 力。冷暴 力是一个现在颇为流行的词语,夫妻间的冷暴 力指的是夫妻之间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务等行为。冷暴 力作为一个较新的现象,法律上没有将其作为家庭暴 力的一种。家庭冷暴 力不用于肢体暴 力,取证难,界定难,定型更难,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没有有章可循的为全流程,妇联等机关职能协调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