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民事律师咨询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的设立,旨在帮助当事人理智、合法地解决婚姻关系和家庭纠纷中可能面临和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并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将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感情成本降低到低。同时,本部律师还积极参与公益普法活动,定期到各市区妇联、司法所、街道办举办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获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在若干年前,民事诉讼法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还仅仅作为一种对于当事人起诉立案的指引。并不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随着案件的形式逐渐多样化,法律的规定无法细致到每一种情形,法院需要运用自己对于法条的理解进行裁判,这就使得裁判的结果因地域的不同存在差别。于是乎,在哪打官司就有可能成为了这起案件成功或失败的的战。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将详细阐述婚姻案件的管辖。
1.婚姻案件的级别管辖
尽管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颁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其中规定了中院受理审民商事案件的财产标的额,但是关于婚姻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实务界通常的理解是即便婚姻案件的涉诉标的巨大,仍然应该由基层法院处理。2007年1月,时任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曹建明同志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那么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一审级别管辖,是否也是原则上由基层法院受理呢?据了解,离婚后财产纠纷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标的额多少,仍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参与过一个案件的审理,由于案件标的巨大,基层法院法官就该案件的管辖请示过上级法院,得到的回复是仍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可见,对于离婚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对于级别管辖的处理是一视同仁。
但是,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于保留观点:理由有以下两点:,之所以离婚案件的一审被放在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认为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以人身关系为主,而基层人民法院更为贴近群众生活,容易进行化解。但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争议焦点并非以人身关系为主,而是一种纯财产关系。第二,设立将某些数额较大的案件放在中院或高院一审审理,其目的在于基层法院较少遇到该类案件,缺乏审判经验,提高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有利于更公正的裁判案件。基于以上两点理由,将标的额巨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仍规定为由一审法院审理的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2.居住地应如何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即为民事诉讼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
对此规定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关于住所,《民法通则》的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二是关于经常居住地,《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的除外。”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在同一个大的行政区划内的不同地方居住满一年是否构成“经常居住地”的问题。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规则是出于对两个目的:,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第二,明确管辖案件的法院。对于两者的不同理解,可能就会导致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同。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是,应该综合地去理解“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则,不能有所偏颇。一般来说,在同一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具有稳定的一处或几处居住场所,仍应认定为经常居住地,这是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推演出来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所居住的场所并不在基层法院所管辖的范围内,此时当事人的居住地点的变更会影响到受理法院的确定,故不应认定为其具有经常居住地,而应由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若干年前,民事诉讼法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还仅仅作为一种对于当事人起诉立案的指引。并不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随着案件的形式逐渐多样化,法律的规定无法细致到每一种情形,法院需要运用自己对于法条的理解进行裁判,这就使得裁判的结果因地域的不同存在差别。于是乎,在哪打官司就有可能成为了这起案件成功或失败的的战。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将详细阐述婚姻案件的管辖。
1.婚姻案件的级别管辖
尽管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颁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其中规定了中院受理审民商事案件的财产标的额,但是关于婚姻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实务界通常的理解是即便婚姻案件的涉诉标的巨大,仍然应该由基层法院处理。2007年1月,时任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曹建明同志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那么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一审级别管辖,是否也是原则上由基层法院受理呢?据了解,离婚后财产纠纷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标的额多少,仍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参与过一个案件的审理,由于案件标的巨大,基层法院法官就该案件的管辖请示过上级法院,得到的回复是仍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可见,对于离婚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对于级别管辖的处理是一视同仁。
但是,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于保留观点:理由有以下两点:,之所以离婚案件的一审被放在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认为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以人身关系为主,而基层人民法院更为贴近群众生活,容易进行化解。但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争议焦点并非以人身关系为主,而是一种纯财产关系。第二,设立将某些数额较大的案件放在中院或高院一审审理,其目的在于基层法院较少遇到该类案件,缺乏审判经验,提高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有利于更公正的裁判案件。基于以上两点理由,将标的额巨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仍规定为由一审法院审理的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2.居住地应如何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即为民事诉讼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
对此规定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关于住所,《民法通则》的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二是关于经常居住地,《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的除外。”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在同一个大的行政区划内的不同地方居住满一年是否构成“经常居住地”的问题。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规则是出于对两个目的:,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第二,明确管辖案件的法院。对于两者的不同理解,可能就会导致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同。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是,应该综合地去理解“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则,不能有所偏颇。一般来说,在同一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具有稳定的一处或几处居住场所,仍应认定为经常居住地,这是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推演出来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所居住的场所并不在基层法院所管辖的范围内,此时当事人的居住地点的变更会影响到受理法院的确定,故不应认定为其具有经常居住地,而应由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