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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身损害赔偿律师,长宁斗殴律师咨询

区域:
上海 > 长宁 > 江苏路地铁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楼H/I室
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下属相关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天津、广州、杭州、佛山、长沙设有分部。国晖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集律师业务、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于一身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现在全国拥有执业律师近300余名,辅助人员400余名,并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民商综合法律部服务范围
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法律服务;
财产权属纠纷法律服务;
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纠纷法律服务;
人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姓名权、等纠纷法律服务;
网络侵权等新型侵权案件的处理;
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民商事法律服务。

相关法规
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肖某某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由于肖某某医疗尚未终结,没有具体的伤残级别,肖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客观的量化标准,因而,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合理合法的。在深圳的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的,拾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元,每增加一个级别,精神抚慰金增加10000元,一级伤残和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0元。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明确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案件中,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全面保护。

预约咨询:15221381785 王洋 021-52400211
Q Q:319318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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