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身损害律师解析:员工受伤如何为其维权
上海人身损害律师解析:员工受伤如何为其维权?律师如何办案?
【事件经过】
甲企业于2012年5月承租上海丙企业大楼,欲将该大楼改建为商业广场并在承租后又分租给各个商户,由各个商户自行装修。赵某系甲企业的承租商户,在广场四楼经营“XXX餐厅”。为了扩大经营,赵某决定将四楼餐厅进行装修,将餐厅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欧阳某某。
王某某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至欧阳某某承包的工地做木工。在装修过程中,工人通过电梯装运货物。但该部货运电梯常年缺乏维护,其电梯轿厢内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下次检验日期2012年1月”,2012年2月1日该电梯经相关部门审批已被停用。2012年11月1日,王某某与其他工人一同在工地吃饭,期间王某某饮酒。第二日5点左右,王某某被他人发现跌落在底楼的电梯轿厢顶部,后被送至上海医院、南通医院进行救治。
2013年8月1日,王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某颅脑、胸部等外伤,后遗右侧肢体偏瘫(肌力3级以下)、中度混合性失语、双侧5根肋骨骨折,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三级、六级、十级伤残;损伤后休息240-270日,营养180日,外伤后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需长期设置部分护理。现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王某某以杨某某、赵某、欧阳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判令:甲企业承担40%的责任;赵某承担20%的责任;欧阳某某承担25%的责任,原告自己承担15%责任。
【海耀人身伤害纠纷团队律师办案思路】
首先,当事人找到本所咨询时,一直持有顾虑,一方面是家庭的情况因为这个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及其窘迫,另外受害人仍然需要一大笔费用;另一方面,由于本案的受害人和本案的被告欧阳某某是熟人介绍的,而且在案发后欧阳某某等都先行垫付了相当的资金,如果此时起诉至法院,难免会伤了熟人社会中的“和气”。对此,本案的代理律师从受害人家属的情绪及社会影响出发,多次从中积极调解,但是终因双方认识差距太大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出于无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委托人的大合法权益,由于律师的积极从中做工作,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出现破裂等,被告方也多方筹措资金,配合判决的履行,使得委托人在时间获得了赔偿款,委托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其次,本案有诸多的特殊性,,本案的发生地为上海崇明,但是本案的受害人常年从事零散木工工作,对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存在一定的分歧;第二,本案的受害人身体所处受损,如何计算伤残等级也是争议难点;第三,本案中受害人的饮酒行为对其乘坐电梯的过错程度有多大,如何做到公平公正;第四,本案中的甲企业是否需要担责,担责的依据是什么等等,面对如此难题,本所律师在时间做好证据的准备工作,一方面积极调解,另一方面加强证据的收集工作。法院后认定的结果与本所律师的意见书基本一致,且在相关争议焦点的认识上,律师的观点也为法院终采纳,总的来说,这是一起很有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的成功代理案件。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位于长宁区繁华商业区仙霞路345号东方世纪大厦7楼A-D座,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成为上海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团队成员近五十人。2012年被评为“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联系人:赵律师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45号东方世纪大厦7楼A-D座
【事件经过】
甲企业于2012年5月承租上海丙企业大楼,欲将该大楼改建为商业广场并在承租后又分租给各个商户,由各个商户自行装修。赵某系甲企业的承租商户,在广场四楼经营“XXX餐厅”。为了扩大经营,赵某决定将四楼餐厅进行装修,将餐厅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欧阳某某。
王某某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至欧阳某某承包的工地做木工。在装修过程中,工人通过电梯装运货物。但该部货运电梯常年缺乏维护,其电梯轿厢内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下次检验日期2012年1月”,2012年2月1日该电梯经相关部门审批已被停用。2012年11月1日,王某某与其他工人一同在工地吃饭,期间王某某饮酒。第二日5点左右,王某某被他人发现跌落在底楼的电梯轿厢顶部,后被送至上海医院、南通医院进行救治。
2013年8月1日,王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某颅脑、胸部等外伤,后遗右侧肢体偏瘫(肌力3级以下)、中度混合性失语、双侧5根肋骨骨折,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三级、六级、十级伤残;损伤后休息240-270日,营养180日,外伤后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需长期设置部分护理。现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王某某以杨某某、赵某、欧阳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判令:甲企业承担40%的责任;赵某承担20%的责任;欧阳某某承担25%的责任,原告自己承担15%责任。
【海耀人身伤害纠纷团队律师办案思路】
首先,当事人找到本所咨询时,一直持有顾虑,一方面是家庭的情况因为这个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及其窘迫,另外受害人仍然需要一大笔费用;另一方面,由于本案的受害人和本案的被告欧阳某某是熟人介绍的,而且在案发后欧阳某某等都先行垫付了相当的资金,如果此时起诉至法院,难免会伤了熟人社会中的“和气”。对此,本案的代理律师从受害人家属的情绪及社会影响出发,多次从中积极调解,但是终因双方认识差距太大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出于无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委托人的大合法权益,由于律师的积极从中做工作,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出现破裂等,被告方也多方筹措资金,配合判决的履行,使得委托人在时间获得了赔偿款,委托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其次,本案有诸多的特殊性,,本案的发生地为上海崇明,但是本案的受害人常年从事零散木工工作,对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存在一定的分歧;第二,本案的受害人身体所处受损,如何计算伤残等级也是争议难点;第三,本案中受害人的饮酒行为对其乘坐电梯的过错程度有多大,如何做到公平公正;第四,本案中的甲企业是否需要担责,担责的依据是什么等等,面对如此难题,本所律师在时间做好证据的准备工作,一方面积极调解,另一方面加强证据的收集工作。法院后认定的结果与本所律师的意见书基本一致,且在相关争议焦点的认识上,律师的观点也为法院终采纳,总的来说,这是一起很有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的成功代理案件。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位于长宁区繁华商业区仙霞路345号东方世纪大厦7楼A-D座,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成为上海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团队成员近五十人。2012年被评为“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联系人:赵律师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45号东方世纪大厦7楼A-D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