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代办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
马德里商标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成员国各自都有自己的商标制度,对于希望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得到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得到保护,也可以向成员国进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得到保护。
一、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马德里协定》 (1891)和《马德里议定书》(1989)。该系统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二、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协定”成员国:(除中国外有52个国家):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奥地利 瑞士 摩纳哥 比荷卢(比利时、荷 兰、卢森堡) 圣马力诺阿尔巴亚 列支敦士登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南斯拉夫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克罗地亚 捷克共国 斯洛伐克 匈牙利 俄罗斯邦 白俄罗斯 乌克兰 亚美尼亚 拉脱维亚 阿塞拜疆 吉尔吉坦 哈萨克坦 斯洛文亚 波兰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朝鲜 蒙古 不丹 阿尔及亚 埃及 摩洛哥 苏丹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塞拉利昂 莫桑比克 肯尼亚 斯威士兰 古巴 安提瓜和巴布达
纯“议定书”成员国(21个国家):
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冰岛 爱尔兰 希腊 爱沙尼亚 格鲁吉亚 立陶宛 土库曼坦 瑞士 乌克兰 美国
日本 新加坡 土耳其 澳大利亚 韩国 赞比亚
三、 注册马德里商标优势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1、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
2、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申请人可用中文与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1) 申请人应在当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2) 如果没有,应在当国境内有住所;
3) 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当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当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当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1)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
2)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1)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
2) 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
3) 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威尼帮您代办马德里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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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马德里协定》 (1891)和《马德里议定书》(1989)。该系统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二、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协定”成员国:(除中国外有52个国家):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奥地利 瑞士 摩纳哥 比荷卢(比利时、荷 兰、卢森堡) 圣马力诺阿尔巴亚 列支敦士登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南斯拉夫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克罗地亚 捷克共国 斯洛伐克 匈牙利 俄罗斯邦 白俄罗斯 乌克兰 亚美尼亚 拉脱维亚 阿塞拜疆 吉尔吉坦 哈萨克坦 斯洛文亚 波兰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朝鲜 蒙古 不丹 阿尔及亚 埃及 摩洛哥 苏丹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塞拉利昂 莫桑比克 肯尼亚 斯威士兰 古巴 安提瓜和巴布达
纯“议定书”成员国(21个国家):
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冰岛 爱尔兰 希腊 爱沙尼亚 格鲁吉亚 立陶宛 土库曼坦 瑞士 乌克兰 美国
日本 新加坡 土耳其 澳大利亚 韩国 赞比亚
三、 注册马德里商标优势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1、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
2、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申请人可用中文与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1) 申请人应在当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2) 如果没有,应在当国境内有住所;
3) 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当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当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当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1)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
2)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1)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
2) 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
3) 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威尼帮您代办马德里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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