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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化用语执法指南 征求意见稿

区域:
上海 > 静安 > 南京西路
类别:
户外广告
地址:
户外广告
《广告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世界杯亚洲球队的全部沦陷,巨大的围栏广告从“Hisense中国世界第二”改为“中国制造 一起努力”都曾引起全民争相讨论,经历这段间的沉淀发酵,上级部门终于开始发力。

品牌监管不能有模糊和真空地带,经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广告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也正式开始与大众见面。

附件:
为规范和加强广告化用语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所称广告化用语是指《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高级”“佳”等用语。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自身名称(姓名)、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内容的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其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
前款规定信息中使用的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告内容中使用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表明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的;
(二)仅表达经营者或者商品的目标追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告中使用的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描述,且表述内容真实;
(二)仅用于宣传商品使用的佳方法、佳时间、佳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认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化用语;
(四)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
(五)仅用语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资料本身,且表述内容真实;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化用语;
(七)在表明限定时间、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如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
广告中相关用语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除本指南第四点、第五点规定情形外,初次在广告中使用化用语,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广告化用语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七、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使用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等相关的化用语;
(二)金融理财类产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化用语。
九、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化用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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