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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同的特点

英美律师起草的合同无不深深地刻着英美法系私法原理的烙印,即高度私法自治和遵循先例。所表现出来的突出特点就是大多数英文合同篇幅长、惯用冗长句子和法言法语,但逻辑严密并且规律性很强。

由于合同文字是法官解释合同文件、探悉合同当事人意愿的依据,故合同各方都力求使合同结构完整、语义严密明确。为使语义严密明确,他们在合同中进行大量的定义,大量使用限定词、定语从句、状语从句,避免使用省略句,也尽量不使用有可能引起指代不明的代词。因此,对于同一个项目合同,按照英美法草拟的合同篇幅常常比按照大陆法草拟的合同篇幅长很多。

英文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句子冗长。首先,一个长句的逻辑性往往比由几个简单句组成的一个段落的逻辑性更强,说理更为严密,从而减小产生歧义的可能性。因此,英美律师在草拟合同的过程中比较青睐长句,而较少使用简单句。

合同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想尽办法对这些已经有争议的先例进行规避,这就必须在合同中就某些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进行明确的表述,如常把一连串意义相关或相近的词放在一起以求全面而无疏漏。因而整个合同的句子显得冗长,但也因此获得整个合同的严谨,不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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