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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意外险条款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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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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