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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心理咨询人员 不得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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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强化了对上海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其中规定: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根据条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不得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必须要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并要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询师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其中至少两名具有心理咨询师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第四章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心理咨询机构,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时应当抄告卫生计生部门,并由卫生计生部门将心理咨询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不得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
(二)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询师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具有心理咨询师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心理咨询师应当按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依法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习一年,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师实习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依法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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