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承接施工进沪备案
关于外省建筑企业进沪备案、进苏备案进苏施工、进浙施工备案,合同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代理进沪备案、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我公司紧跟建委步伐,现已为多家企业资质申请、资质升级、资质换证及外地施工企业成功入沪备案,并为企业获取了上海诚信手册。我们已专业的服务和胜于雄辩的实例赢得了广大企业的赞誉。
手 机:18616859926 时经理
外省企业进沪施工需准备已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 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
7、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进沪备案的注册人员身份 证复印件
9、驻沪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0、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近一个月)
11、公开招标信息、建设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发出的项目邀请函(附报建编号)
注:1,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信息内容应一致;
2、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审核原件;
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末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
第五条本市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实施管理。 外省市和各部门的驻沪办事机构应当协同本市各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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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企业进沪施工需准备已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 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
7、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进沪备案的注册人员身份 证复印件
9、驻沪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0、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近一个月)
11、公开招标信息、建设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发出的项目邀请函(附报建编号)
注:1,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信息内容应一致;
2、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审核原件;
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末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
第五条本市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实施管理。 外省市和各部门的驻沪办事机构应当协同本市各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