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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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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上海满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成立至今已帮助超过百家建筑企业完成资质审批工作,案例真实可查(均可上门核查),提供服务的建筑企业客户超过300家。
我公司不仅帮助企业办理资质,也自身成立过6家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其中两家具有房屋总承包二级、市政总承包二级等资质,一家具有房屋总承包三级、市政总承包三级资质等,三家劳务资质。我公司现也有十余家带建筑资质企业可转让。
在资质代理领域,我们拥有一支在建筑资质领域的团队,可以帮助客户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并利用自身人脉关系在比较优势的区域帮助客户更快取得建筑资质。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二级企业: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

(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置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除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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