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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

区域:
上海 > 虹口 > 凉城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许可条件      
(一)新办(首次)、延续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法人及股东不能含有外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相关政府部门已准予变更;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省市级媒体刊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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