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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社保 单位不为员工买社保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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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外包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物!站在企业的角度,选择社保外包不仅是为了减少事务性的工作,更多的是为了节省成本和避免政府部门不必要的干扰,从而顺利地进行!那么这些社保该如何操作,怎样的一个方案才真正适合自己的企业发展!(杨,18301712883)
近,很多朋友向我反映不为员工买社保这点事不能就这么不了了之了!例如快销行业的,物流行业的企业一般都会选择不为员工买社保,普遍的做法都是把社保费直接发到员工的手上,而且有些员工也不愿意买社保,这样的做法是否还可以延续呢?从2011年7月1日的《社保法》出台之后,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作为公司的领导层,工作本来就很繁琐,并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员工的社保事项,那么考虑到企业的正规操作,顺利进行。可以考虑把社保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去操作,这样既可以减少事务性的操作,也可以为公司节省成本和正规运作避免了政府部门不必要的干扰!
社保参保地的选择,利用我司庞大的服务网络平台,客户可选择不同的参保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成本考虑选择不同的参保地和参保基数,从而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大大降低原有的用人成本预算。例如:纵观全国各地社保缴费基数来考虑,办理清远社保有一个农民工政策,既可以实现企业节省成本的考虑,又可以考虑到员工福利问题的享受,清远社保的农民工政策的社保费相对较低,而且清远农民工政策可以实现一个异地就医,尽享社会的福利待遇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明确限制,即如果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的非过错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不能对此类员工采取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合同。该法第45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无过失性解除、第41条的经济性裁员外,还包括第3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37条的员工单方辞职,以及第39条因员工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这三类情况被排除在上述第42条的规定之外。因此,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员工单方辞职,或者员工出现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特定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任何一种情形,即使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旧可以合法解除。
  本案中,余小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公司主动对其劳动关系作出处理,因此,即使是在合同期间发现自己怀孕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自余小姐提出辞职申请30天期满后自然解除,公司可以拒绝余小姐提出的恢复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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