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W贸易方式运输及相关费用如何审价?
案例:
国内A公司从罗马尼亚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非端部结合山毛榉木板材”300立方米(10个货柜),成交价格为EXW工厂价360欧元每立方米。A公司向海关申报时提供的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显示有以下12项费用:
1.工厂到码头费用(Frieight from factory to Port)800欧元,
2.燃油附加费(Fuel Surcharge)60欧元,
3.原产地码头操作费用(THC In Origin)200欧元,
4.原产地码头入场费用(Ad fees)50欧元,
5.提单费75欧元(B/L Fee),
6.出口地报关费(Customs Clearance Charge)80欧元,
7.出口地港口安全设施费(ISPS)25欧元,
8.海运费(Ocean fee)7000欧元,
9.油价调整指数附加费(CAF)60欧元,
10.汇率调整指数附加费(BAF)500欧元,
11.境外检验费用150欧元
12.出口地仓储费:1000欧元
合计:10000欧元。
请问计入进口山毛榉木板材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为多少?
案例讨论情况:
《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审价办法>释义》明确了在判定出口地至进口地之间哪些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时,应依据两项标准:一是上述费用必须与运输过程有关;二是上述费用必须发生在“输入地点起卸前”。案例中的各项费用均发生在“输入地点起卸前”,因此讨论的焦点集中在相关费用是否与运输相关。
有一种观点认为,上述的12项费用都是因为货物的运输发生的,且发生在货物的运输过程。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买卖双方以CIF的价格成交,那么上述12项费用卖方都会考虑加到成交价格中,而不会单独承担,所以,这12项费用都应该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进口山毛榉木板材的完税价格。
还有观点认为,有时候运输公司开具的发票有些是巧立名目,为的是向买方多收取费用,实际上都是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果费用不单列,只开具一张总额的发票,上述费用都会被计入完税价格。因此也倾向于将所有的费用都计入进口山毛榉木板材的完税价格。
也有观点认为,运输的相关费用不能简单等同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第8项海运费作为运费应该明确计入完税价格,但其他费用应该分析是否属于运输的“相关费用”计入山毛榉木板材的完税价格。例如:第6项出口地报关费明显不属于运输的“相关费用”,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并未对运输的“相关费用”做出明确的界定,《<审价办法>释义》中对运输的“相关费用”的范围限定在“在被估货物输入到中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输过程有关的费用,或者在运输过过程中保持货物适运状态的处置费用。例如,货物的搬运、冷藏、动物饲养、破损货物的分拣、运输代理费、多次使用的容器的填装与清洗费等。
由于上述费用多数不同于上述例举的各项费用,在讨论时分歧仍然非常大。例如:第12项仓储费用是否属于运输的“相关费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终,根据《<审价办法>释义》对仓储费用的描述达成一致,对于不同类型的仓储费用区别看待:
(一)卖方要求买方承担的费用。如果买方为了购买被估货物,必须以仓储费用的名义承担卖方发生的费用,则上述费用属于销售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应计入被估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二)运输途中因航线安排而短暂停留发生的仓储费用。由于仓储行为是运输途中的正常情况,仓储费用与运输过程有关,应作为运输的相关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三)买方购买货物以后,在向中国运输之前,在出口地存储发生的仓储费用。由于上述仓储行为是买方出于经营安排的考虑,与运输过程无关,因此上述仓储费用不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同时仓储费也不属于价格调整项目的其他列明费用,该笔费用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此外,《<审价办法>释义》还结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专门对“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即EXW成交方式)下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做了例举,认为该种成交方式下“(1)出口国的清关费用是进口商单独支付的,与被估货物的运输过程无关,也不是实付或应付价格的组成部分,不用计入完税价格。(2)出口国工厂至出口国港口的费用。上述费用中所含运输费用的,需计入完税价格,如果其中还包括了进口商在出口国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检验费用、仓储费用等,且上述费用既不是运输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也不构成进口商向卖方支付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的,则海关不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3)国际运输途中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均应计入完税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释义》对运输的“相关费用”和EXW成交方式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解释和描述,讨论认为,从依法审价的角度出发,上述12项费用中:6.出口地报关费、11.境外检验费用和12.出口地仓储费三项费用不应该计入完税价格;4.原产地码头入场费用、5.提单费和7.出口地港口安全设施费三项费用是否计入完税价格仍然存在争议;对其他六项费用意见比较统一,应计入进口山毛榉木板材的完税价格。
注:EXW(Ex Works)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小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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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到码头费用(Frieight from factory to Port)800欧元,
2.燃油附加费(Fuel Surcharge)60欧元,
3.原产地码头操作费用(THC In Origin)200欧元,
4.原产地码头入场费用(Ad fees)50欧元,
5.提单费75欧元(B/L Fee),
6.出口地报关费(Customs Clearance Charge)80欧元,
7.出口地港口安全设施费(ISPS)25欧元,
8.海运费(Ocean fee)7000欧元,
9.油价调整指数附加费(CAF)60欧元,
10.汇率调整指数附加费(BAF)500欧元,
11.境外检验费用150欧元
12.出口地仓储费:1000欧元
合计:10000欧元。
请问计入进口山毛榉木板材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为多少?
案例讨论情况:
《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审价办法>释义》明确了在判定出口地至进口地之间哪些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时,应依据两项标准:一是上述费用必须与运输过程有关;二是上述费用必须发生在“输入地点起卸前”。案例中的各项费用均发生在“输入地点起卸前”,因此讨论的焦点集中在相关费用是否与运输相关。
有一种观点认为,上述的12项费用都是因为货物的运输发生的,且发生在货物的运输过程。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买卖双方以CIF的价格成交,那么上述12项费用卖方都会考虑加到成交价格中,而不会单独承担,所以,这12项费用都应该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进口山毛榉木板材的完税价格。
还有观点认为,有时候运输公司开具的发票有些是巧立名目,为的是向买方多收取费用,实际上都是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果费用不单列,只开具一张总额的发票,上述费用都会被计入完税价格。因此也倾向于将所有的费用都计入进口山毛榉木板材的完税价格。
也有观点认为,运输的相关费用不能简单等同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第8项海运费作为运费应该明确计入完税价格,但其他费用应该分析是否属于运输的“相关费用”计入山毛榉木板材的完税价格。例如:第6项出口地报关费明显不属于运输的“相关费用”,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并未对运输的“相关费用”做出明确的界定,《<审价办法>释义》中对运输的“相关费用”的范围限定在“在被估货物输入到中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输过程有关的费用,或者在运输过过程中保持货物适运状态的处置费用。例如,货物的搬运、冷藏、动物饲养、破损货物的分拣、运输代理费、多次使用的容器的填装与清洗费等。
由于上述费用多数不同于上述例举的各项费用,在讨论时分歧仍然非常大。例如:第12项仓储费用是否属于运输的“相关费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终,根据《<审价办法>释义》对仓储费用的描述达成一致,对于不同类型的仓储费用区别看待:
(一)卖方要求买方承担的费用。如果买方为了购买被估货物,必须以仓储费用的名义承担卖方发生的费用,则上述费用属于销售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应计入被估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二)运输途中因航线安排而短暂停留发生的仓储费用。由于仓储行为是运输途中的正常情况,仓储费用与运输过程有关,应作为运输的相关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三)买方购买货物以后,在向中国运输之前,在出口地存储发生的仓储费用。由于上述仓储行为是买方出于经营安排的考虑,与运输过程无关,因此上述仓储费用不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同时仓储费也不属于价格调整项目的其他列明费用,该笔费用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此外,《<审价办法>释义》还结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专门对“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即EXW成交方式)下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做了例举,认为该种成交方式下“(1)出口国的清关费用是进口商单独支付的,与被估货物的运输过程无关,也不是实付或应付价格的组成部分,不用计入完税价格。(2)出口国工厂至出口国港口的费用。上述费用中所含运输费用的,需计入完税价格,如果其中还包括了进口商在出口国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检验费用、仓储费用等,且上述费用既不是运输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也不构成进口商向卖方支付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的,则海关不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3)国际运输途中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均应计入完税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释义》对运输的“相关费用”和EXW成交方式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解释和描述,讨论认为,从依法审价的角度出发,上述12项费用中:6.出口地报关费、11.境外检验费用和12.出口地仓储费三项费用不应该计入完税价格;4.原产地码头入场费用、5.提单费和7.出口地港口安全设施费三项费用是否计入完税价格仍然存在争议;对其他六项费用意见比较统一,应计入进口山毛榉木板材的完税价格。
注:EXW(Ex Works)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小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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