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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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易商的现货交收需求,保证东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东北商品制定的《东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东北商品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东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东北商品上市品种采用指定交收仓库的交收方式。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东北商品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商品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交易货物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要求向东北商品提出《商品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预入的仓库名称、预入库时间、商品产地、加工厂、品级、重量、批次、件数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东北商品在与预入的仓库联系后,在其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须在合理的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商品入库申请单》中确定的仓库发货。
2.商品运抵仓库后,仓库按东北商品有关规定对所到商品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3.商品到库验收时,交易商或委托人应当提供商品检测报告。如交易商在商品入库时未能提交该商品的检测报告,且交易商未能到库监收的,东北商品将委托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交易商承担。
4.交易商按照仓库要求办理商品入库后,仓库将入库信息通过电子系统向交易商发送生成仓单信息,交易商与仓库需分别在纸质的仓单上加盖在东北商品处预留的印鉴,此仓单即作为货物入库的凭证。
第五条、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向东北商品提交注册仓单申请。且将仓单原件交至东北商品,经东北商品核准、注册后可以转为《注册仓单》。
第六条、《注册仓单》对应货物只能凭东北商品出具的《提货单》方可提货。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七条、交易商或其委托人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仓库代为发运。但交易商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交易商或其委托人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
第八条、仓库发货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九条、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东北商品相关交收规定及本细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十条、东北商品实行交易日商品交收申报制度。
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经济主体。申报交收的交易商配对成功不履约或不能履约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交收程序:
1.买、卖双方在进入交收后即进入交收程序,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三个工作日)支付货款或补足仓单。
2.东北商品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对该上市交易品种的成交价格、预期交收仓库等信息,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大化”的原则进行配对。
3.交收配对结束后,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东北商品将通过短信的方式将配对信息发送到交易商预留的手机上,买方需向东北商品提供提货人信息开具提货单。
4.买方在接收到电子提货单后(提单原件东北商品将以快递形式寄出)即进入提货期(七个工作日),买方可依据提货单正本或复印件办理验货、提货手续。
第十二条、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无异议,则须向东北商品发送《交收确认函》确定货物已完成交收。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货期第三个工作日(含第三个工作日)闭市前向东北商品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在提出此声明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东北商品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东北商品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质量、重量、数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十个工作日内),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东北商品将清退卖方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四条、买方如需将交收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收,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交收的买方和卖方应当分别向东北商品缴纳交收手续费。
第十六条、本细则属于具体上市商品交收办法的补充细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东北商品按具体上市交易品种交收办法的细则、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东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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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易商的现货交收需求,保证东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东北商品制定的《东北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东北商品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东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东北商品上市品种采用指定交收仓库的交收方式。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东北商品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商品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交易货物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要求向东北商品提出《商品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预入的仓库名称、预入库时间、商品产地、加工厂、品级、重量、批次、件数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东北商品在与预入的仓库联系后,在其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须在合理的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商品入库申请单》中确定的仓库发货。
2.商品运抵仓库后,仓库按东北商品有关规定对所到商品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3.商品到库验收时,交易商或委托人应当提供商品检测报告。如交易商在商品入库时未能提交该商品的检测报告,且交易商未能到库监收的,东北商品将委托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交易商承担。
4.交易商按照仓库要求办理商品入库后,仓库将入库信息通过电子系统向交易商发送生成仓单信息,交易商与仓库需分别在纸质的仓单上加盖在东北商品处预留的印鉴,此仓单即作为货物入库的凭证。
第五条、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向东北商品提交注册仓单申请。且将仓单原件交至东北商品,经东北商品核准、注册后可以转为《注册仓单》。
第六条、《注册仓单》对应货物只能凭东北商品出具的《提货单》方可提货。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七条、交易商或其委托人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仓库代为发运。但交易商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交易商或其委托人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
第八条、仓库发货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九条、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东北商品相关交收规定及本细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十条、东北商品实行交易日商品交收申报制度。
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经济主体。申报交收的交易商配对成功不履约或不能履约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交收程序:
1.买、卖双方在进入交收后即进入交收程序,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三个工作日)支付货款或补足仓单。
2.东北商品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对该上市交易品种的成交价格、预期交收仓库等信息,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大化”的原则进行配对。
3.交收配对结束后,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东北商品将通过短信的方式将配对信息发送到交易商预留的手机上,买方需向东北商品提供提货人信息开具提货单。
4.买方在接收到电子提货单后(提单原件东北商品将以快递形式寄出)即进入提货期(七个工作日),买方可依据提货单正本或复印件办理验货、提货手续。
第十二条、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无异议,则须向东北商品发送《交收确认函》确定货物已完成交收。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货期第三个工作日(含第三个工作日)闭市前向东北商品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在提出此声明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东北商品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东北商品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质量、重量、数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十个工作日内),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东北商品将清退卖方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四条、买方如需将交收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收,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交收的买方和卖方应当分别向东北商品缴纳交收手续费。
第十六条、本细则属于具体上市商品交收办法的补充细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东北商品按具体上市交易品种交收办法的细则、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东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