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室内设计师培训 大样图 电路图 水路图设计培训
高ji室内设计就业班培训内容:
1. 美学设计与手绘运用:se彩原理、配se原理、手绘施工图、手绘效果图。
2.效果图表现:CAD制图、3d&Vray渲染综合表现、PS后期处理、SU、360全景效果图(VR+)。
3.设计原理:概论、风格流派、人体工程学、家具、照明电路、功能布局规划、市场调研等
4.方案材料与软装配饰:材料与设备、构造与详图、工艺与预算、施工管理、施工规范、软装设计元素、软装应用、家居风水、布艺壁纸窗帘绿化、市场调研等。
5.住宅方案专项训练:全屋定制公寓项目实训(智能家居)客厅、餐厅、吊顶、卧室、专用房间、厨房卫生间、家具及橱柜设计、智能家居设计、大宅设计、多层设计、别墅设计
6.商业方案专项训练:5A商业办公空间、酒店餐饮、品牌专卖店、展示展览专项设计
7.就业指导:心态与服务、商务礼仪、毕业设计、行业分析、面试技巧、实习实战等。
培训目标:运用cad,ps,3d结合相关的方案理念进行效果图和施工图的设计制作,达到高ji实战的效果。主攻方向为家具、居家、商业设计,培训完以后相当于有半年左右的实战经验
认证证书:全国《CAD初、中级》、Autodesk《3dsmax》、ICDA国际《室内设计师》
室内装修设计施工需要资质吗?
问:室内装修设计是否需要资质?室内装修设计和建筑装修设计有什么区别?
答:室内装修设计是否需要资质,与建筑装修设计的区别密切相关,关键在于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建筑活动。评判标准为设计内容是否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变动和电气类等需要建筑工程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进行的建筑活动等,如不涉及,一般不宜强制要求资质,如果涉及,则需要建设工程装饰装修设计资质。
参考案例
1.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变动和电气类等设计的室内装修合同不适用建筑设计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上海玛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三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yi中级人民法院
(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34号
B公司与玛斯特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属室内装潢和家具设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内容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变动和电气类等设计。因此,玛斯特公司以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建筑设计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来主张本案设计合同无效,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2. 室内装修设计合同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部分无效
上海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标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8977号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的效力。根据《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本案中,施工合同附件《奥和办公室装饰项目预算汇总》中列明了结构改建项目及价格、并附有《奥和办公室1003楼梯钢结构整改费用预算》,可以看出设计范围涉及结构调整与改造,故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而原告并不具备资质条件,故双方签订的《奥和18英尺办公室内装工程设计合同》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部分,本院确认无效。关于设计合同中其他室内装修的部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
3.室内装饰装修不涉及工业建筑设计领域,不适用建筑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树权(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yi中级人民法院
(2017)沪01民终13460号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根据我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设计活动。本案中,树权公司与摩斯公司签订的《室内设计项目设计咨询合同》系针对KTV餐厅的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咨询。从合同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本项目室内设计咨询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的具体文字表述显示,摩斯公司委托树权公司进行的设计工作主要涉及平面功能布局,地面材料及铺装,空间表现或彩se透是效果,家具、se彩面料的推荐及平面布置,天花布置,软装饰,基础照明设备,卫生间洁具及五金设备等等,合同明确排除了机电、消防、给排水、暖通及结构专业等方面的内容,故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并不涉及工业建筑设计领域,系属室内装饰装修范畴。因此,该合同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当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系工业建筑设计合同,并据此认定该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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