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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与银行的异同

典当行与银行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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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营主体,二者都以货币经营为主、从事信用活动,均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许多基本差异。
(1)主要业务范围不同
银行全面从事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具体经营活动表现为吸收存款、发款、汇兑结算等,业务范围广泛;而典当行一般只从事资产业务,并且通常仅发放多种担保贷款中的特殊质押贷款,即以典当方式进行的质押贷款活动,业务范围狭窄。
银行和典当行都从事贷款活动,然而典当行只开展份额很少、市场很小的那部分贷款业务。它不发放信用贷款,也不从事保证贷款业务和抵押贷款业务,只做银行不做或很少做的那部分贷款业务,二者自古至今形成了一种天然分工。
(2)相近业务范围内亦有区别
发放质押贷款是银行和典当行类似的金融业务,但二者仍有明显差异。
A.适用法律不同。银行活动主要适用民法、担保法、银行法等法律,质押贷款一般受担保法调整;而典当局营业质,主要适用民法、担保法之外的典当专项法律,质押贷款通常受典当法调整。
B.贷款数额不同。银行的质押贷款数额通常较大,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性消费信贷需求;而典当行的质押贷款数额普遍较小,主要用于满足当户的生活性消费信贷需求。
C.贷款期限不同。银行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均可发放,但通常展期条件严格,而典当行一般仅为短期贷款,如当期在3-6个月左右的居多,且通常续当容易。
D.贷款担保物不同。银行发放质押贷款,以接受权利质押为主,质物通常是存单、债券等,质物品种较少;而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以接受动产质押为主,当物通常是金银首饰、汽车等,当物品种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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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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