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
近年来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经常有法律题目出现,尤其是国考,法律题占比较多,使得很多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感觉难度很大。国考就曾出现过关于担保物权的题目,考生错误率较高。本文拟就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进行一番讲解,便于考生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知识点。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乃一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与质押权、抵押权不同,留置权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而非依当事人的协议。留置权的这一基本特性使其具有许多不同于抵押、质押权的规则。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一)《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我国立法有一个变迁的过程。早些的《担保法》第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这一规定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用封闭式立法,从以下几方面大大限制其范围:
1.只能产生在合同债权之中,也即留置权担保的对象只限于合同债权,其他债权如侵权之债不在其担保之列。
2.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才能适用留置权。
3.即使在法定允许的合同类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二)《物权法》的规定
但是,《物权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用了开放式立法的态度,依照《物权法》第230~232条,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
1.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见后),债权人就可以主张留置权;
2.放松商事留置(即企业间的留置权)的产生要件要求;
3.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被限制在合同债权,而包括所有的债权类型,当然也不再限制合同的类型;
4.更显著的变化是,规定除非法律规定不得留置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只要符合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均可主张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