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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入户人员应该怎样上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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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入户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入户登记。《意见》提出的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为解决无入户人员登记入户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
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这是登记入户的基本前提。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入户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入户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入户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性、性。
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这是登记入户的具体路径。造成无入户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入户人员办理入户登记时,需要根据无入户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入户政策。
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这是登记入户的政策保障。无入户人员登记入户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意见》明确将解决无入户人员登记入户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入户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依法为无入户人员登记常住入户办法: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入户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入户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入户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入户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入户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入户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入户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入户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入户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入户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入户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入户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入户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入户簿,申请办理常住入户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入户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入户簿,申请办理常住入户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入户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入户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入户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入户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入户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入户登记。恢复常住入户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入户迁移登记。
(六)入户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入户人员。入户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入户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入户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入户迁移证件办理入户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入户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入户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入户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入户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入户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入户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入户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入户簿,申请办理常住入户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入户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入户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入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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