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申报江苏省研发中心
一、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的确认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具体研发活动,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围绕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持续开展研究和开发工作。
2、有必需的研发经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6%以上。
3、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并需有外籍专家长期参与研发工作。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应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10%以上。
4、有固定的场所、先进的仪器设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章程以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二、优先确认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确认: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机构;
2、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一流研发机构(如注册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的研发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大型跨国公司区域性研发中心等);
3、外商与我省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联合创办的研发机构;
4、常驻江苏从事研发活动的外籍科研人员较多的外资研发机构;
5、主要从事原创性技术研发活动的外资研发机构;
6、积极与我省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合作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活动的外资研发机构。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具体研发活动,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围绕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持续开展研究和开发工作。
2、有必需的研发经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6%以上。
3、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并需有外籍专家长期参与研发工作。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应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10%以上。
4、有固定的场所、先进的仪器设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章程以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二、优先确认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确认: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机构;
2、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一流研发机构(如注册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的研发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大型跨国公司区域性研发中心等);
3、外商与我省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联合创办的研发机构;
4、常驻江苏从事研发活动的外籍科研人员较多的外资研发机构;
5、主要从事原创性技术研发活动的外资研发机构;
6、积极与我省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合作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活动的外资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