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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企业命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区域:
苏州 > 吴中 > 苏苑
类别:
代办审批
地址:
苏州南环东路10号新联大厦北楼602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掌握发展的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原则上近三年内至少拥有1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含授权专利、软件专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创新投入强度高。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并达到一定标准。原则上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企业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健全的研发机构,制订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并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4)有较强的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企业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并享有相当知名度,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原则上企业主导产品须拥有注册商标。
(5)企业信誉好。为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合理,信用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行为,盈利状况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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