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专利代理 吴中区高新技术认定流程
吴中区专利代理 吴中区高新技术认定流程,高企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对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累计总额与同期累计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政策。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 (一)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财务中介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接受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二)专家
1.专家条件 (1)具有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2.专家职责和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认定机构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3.专家库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专长,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3倍。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四、 研究开发活动及有关费用归集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评测要求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正确测度研发经费,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研发经费审计。 (二)研究开发费用测评程序
1.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申报: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研发费用测算:企业按要求测算研究开发投入情况,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介机构依据企业研发项目和投入测算申报材料对其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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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对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累计总额与同期累计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政策。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 (一)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财务中介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接受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二)专家
1.专家条件 (1)具有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2.专家职责和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认定机构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3.专家库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专长,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3倍。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四、 研究开发活动及有关费用归集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评测要求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正确测度研发经费,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研发经费审计。 (二)研究开发费用测评程序
1.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申报: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研发费用测算:企业按要求测算研究开发投入情况,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介机构依据企业研发项目和投入测算申报材料对其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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