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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苏州 > 常熟
类别:
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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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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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是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投资人在增资入股公司时应当与目标公司而非仅与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的生效以获得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为前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扩股时不得侵犯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否则会影响增资扩股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投资股份公司的,还应根据公司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优先认购规则。

公司增资扩股有三种方式:(1)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2)公司原股东全部认缴增资;(3)新股东投资入股。在“全民投资时代”下,增资入股是对公司的主要投资方式,本文即主要围绕第三种方式展开讨论。

一增资协议应该怎么签?

公司是法律拟制主体,其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增资协议》即为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毋庸置疑,目标公司应成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公司部分股东与投资人签订的《增资协议》,没有经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投资人也无法成为公司股东。

实践中,投资人在与目标公司签订增资协议时,往往要求原股东或控股股东也参与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投资人投资的对象是目标公司而非公司原股东或控股股东。但是在投资过程中,原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往往会对投资人提供一些承诺或保证,这些承诺或保证甚至成为投资的前提条件。因此,投资人为了控制投资风险,要求原股东或控股股东与目标公司一起签订增资协议。即使如此,合同相对性原则并没有被突破——目标公司是增资活动的主体,有权利获得投资人增资入股的资金或资产,同时承担将投资人增加登记为股东并确保其行使股东权利的义务;原股东或控股股东则在自己承诺或保证的范围内向投资人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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