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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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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都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款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在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中两个目录的规定项目,才可以加计扣除。这两个目录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附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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