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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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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 吴中 > 长桥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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