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添加剂FDA认证咨询,罐头类食品的FDA注册认
FDA食品反恐注册的目录 按照《美国第107-188公共法》 必须向FDA登记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如下:
1、酒和含酒类饮料; 2、婴儿及儿童食品; 3、面包糕点类; 4、饮料; 5、糖果类(包括口香糖); 6、麦片和即食麦片类; 7、奶酪和奶酪制品; 8、巧克力和可可类食品; 9、咖啡和茶叶产品; 10、食品用色素; 11、常规食品和药用食品、肉替代品; 12、补充食品(即国内的健康食品、维生素类以及制品); 13、调味品; 14、鱼类和海产品; 15、往食品里置放和直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物质及制品; 16、食品添加剂和安全的配料类食用品; 17、食品代糖; 18、水果和水果产品; 19、食用胶、乳酶、布丁和馅; 20、冰激淋和相关食品; 21、仿奶制品; 22、通心粉和面条; 23、肉、肉制品和家禽产品; 24、奶、黄油和干奶制品; 25、正餐食品和卤汁、酱类和特色制品; 26、干果和果仁; 27、带壳蛋和蛋制品; 28、点心(面粉、肉和蔬菜类); 29、辣椒、特味品和盐等; 30、汤类; 31、软饮料和罐装水; 32、蔬菜和蔬菜制品; 33、菜油(包括橄榄油); 34、蔬菜蛋白产品(方肉类食品); 35、全麦食品和面粉加工的食品、淀粉等; 36、主要或全部供人食用的产品;
罐头类食品的FDA注册认证 (FCE号和SID 号注册)
在9•11以前,美国FDA就要求过一些食品企业在入境前须进行登记及注册,其中包括:(1) 低酸性食品罐头类;(2) 酸化食品类。在9•11以后,这些已作要求需注册的食品企业,根据FDA新法规的要求,还要进行FDA企业注册。因此这类产品出口要进行三项注册。关于FDA新法规进行企业注册请看本网站注册栏目,现在将9•11以前美国FDA要求食品入境前须进行登记注册介绍如下。
一.食品罐头类类别 1.低酸性食品罐头类。所谓“低酸性罐头”是指PH值高于4.6,水活性高于0.85,事先密封于任何容器再经加热处理的食品。如:多数蔬菜、蘑菇、金枪鱼、椰汁等罐头食品。 2.酸化食品类。酸化食品指在低酸性食品中加入酸或酸性食品使其PH值降至4.6以下,其水活性在0.85以上的食品。像国内的腌制食品、泡菜等多属此类。要提醒注意的是:充满氮气的铝箔复合袋装食品也属此类。 以上两类食品不管是美国国内生产的或是进口的,都必须按规定在上市前先在美国进行注册登记。
二.向FDA办理什么注册 1.申请“罐头食品工厂注册号”,即“FCE”号码,(FCE号Food Canning Establishment)所有罐头类食品企业都要有一个FCE号。 2.申请“加工过程呈报号”,即“SID”号。(SID号Submission Identifier)每种罐头在向FDA提供制造防腐程序表格给予的号,也可以看作产品号。按产品品种种类和规格进行注册。
三.如何办理“FCE”号和“SID”号
四.通过海关注意事项 1.已取得FCE号码的罐头食品,需要在出口商业发票上列出,以利于顺利通过海关。 2.若输往美国的这类食品还未具有FCE号码,则该食品一定立即被扣留,同时货品滞留或销毁所发生的费用都将由出口方承担。 3.即使已具备FCE号,FDA仍要对次入口美国的产品例行抽检,在符合其他相关法规要求后方能放行。等到相同产品第二次入关时才能享受免检待遇。 4.需要强调的一点是FCE号必须在向美国出货前就应完善申请工作。 5.另需说明有些食品则无需申请FCE,如:酒类、发酵食品及冷藏状况下销售的食品、非密封的食品、水活性在0.35以下的食品等。 6.在实施新的注册法规以后,以上的规定仍然有效。但同时还要执行新法规。
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欢迎拨打肯达信咨询电话 13913561283 、0512-62572035
1、酒和含酒类饮料; 2、婴儿及儿童食品; 3、面包糕点类; 4、饮料; 5、糖果类(包括口香糖); 6、麦片和即食麦片类; 7、奶酪和奶酪制品; 8、巧克力和可可类食品; 9、咖啡和茶叶产品; 10、食品用色素; 11、常规食品和药用食品、肉替代品; 12、补充食品(即国内的健康食品、维生素类以及制品); 13、调味品; 14、鱼类和海产品; 15、往食品里置放和直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物质及制品; 16、食品添加剂和安全的配料类食用品; 17、食品代糖; 18、水果和水果产品; 19、食用胶、乳酶、布丁和馅; 20、冰激淋和相关食品; 21、仿奶制品; 22、通心粉和面条; 23、肉、肉制品和家禽产品; 24、奶、黄油和干奶制品; 25、正餐食品和卤汁、酱类和特色制品; 26、干果和果仁; 27、带壳蛋和蛋制品; 28、点心(面粉、肉和蔬菜类); 29、辣椒、特味品和盐等; 30、汤类; 31、软饮料和罐装水; 32、蔬菜和蔬菜制品; 33、菜油(包括橄榄油); 34、蔬菜蛋白产品(方肉类食品); 35、全麦食品和面粉加工的食品、淀粉等; 36、主要或全部供人食用的产品;
罐头类食品的FDA注册认证 (FCE号和SID 号注册)
在9•11以前,美国FDA就要求过一些食品企业在入境前须进行登记及注册,其中包括:(1) 低酸性食品罐头类;(2) 酸化食品类。在9•11以后,这些已作要求需注册的食品企业,根据FDA新法规的要求,还要进行FDA企业注册。因此这类产品出口要进行三项注册。关于FDA新法规进行企业注册请看本网站注册栏目,现在将9•11以前美国FDA要求食品入境前须进行登记注册介绍如下。
一.食品罐头类类别 1.低酸性食品罐头类。所谓“低酸性罐头”是指PH值高于4.6,水活性高于0.85,事先密封于任何容器再经加热处理的食品。如:多数蔬菜、蘑菇、金枪鱼、椰汁等罐头食品。 2.酸化食品类。酸化食品指在低酸性食品中加入酸或酸性食品使其PH值降至4.6以下,其水活性在0.85以上的食品。像国内的腌制食品、泡菜等多属此类。要提醒注意的是:充满氮气的铝箔复合袋装食品也属此类。 以上两类食品不管是美国国内生产的或是进口的,都必须按规定在上市前先在美国进行注册登记。
二.向FDA办理什么注册 1.申请“罐头食品工厂注册号”,即“FCE”号码,(FCE号Food Canning Establishment)所有罐头类食品企业都要有一个FCE号。 2.申请“加工过程呈报号”,即“SID”号。(SID号Submission Identifier)每种罐头在向FDA提供制造防腐程序表格给予的号,也可以看作产品号。按产品品种种类和规格进行注册。
三.如何办理“FCE”号和“SID”号
四.通过海关注意事项 1.已取得FCE号码的罐头食品,需要在出口商业发票上列出,以利于顺利通过海关。 2.若输往美国的这类食品还未具有FCE号码,则该食品一定立即被扣留,同时货品滞留或销毁所发生的费用都将由出口方承担。 3.即使已具备FCE号,FDA仍要对次入口美国的产品例行抽检,在符合其他相关法规要求后方能放行。等到相同产品第二次入关时才能享受免检待遇。 4.需要强调的一点是FCE号必须在向美国出货前就应完善申请工作。 5.另需说明有些食品则无需申请FCE,如:酒类、发酵食品及冷藏状况下销售的食品、非密封的食品、水活性在0.35以下的食品等。 6.在实施新的注册法规以后,以上的规定仍然有效。但同时还要执行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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