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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标不予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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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江苏省商标的申请人及其商品,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5.产量、销售额(营业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以上呈下降趋势,且降幅较大,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的。
1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17.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18.因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媒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9.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明,缺乏诚信的。
20.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省辖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三年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出口商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2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属国家禁止、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使用该商标的服务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范围;生产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22.其它不符合《江苏省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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