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落户多种落户条件
一、外地引进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二、留学回国人员
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应届毕业生落户
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
具体包括:
1、就读时将入户迁到外地学校,毕业后拟将入户从学校集体户迁回的。
2、就读时将入户迁入学校、毕业后拟将入户从学校集体户迁到苏州市区的。
3、就读时未将入户迁入学校、毕业后拟从原籍地迁到苏州市区的。
苏州毕业生就业政策(落户)是什么?
对毕业离校未满两年且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的非苏州籍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均可办理落户手续。
四、组织调动
江苏省、苏州市委组织部门同意调动的人员(副处级以上干部调苏)。
五、驻苏省部属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调苏的以下人员:
1、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5、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二、留学回国人员
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应届毕业生落户
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
具体包括:
1、就读时将入户迁到外地学校,毕业后拟将入户从学校集体户迁回的。
2、就读时将入户迁入学校、毕业后拟将入户从学校集体户迁到苏州市区的。
3、就读时未将入户迁入学校、毕业后拟从原籍地迁到苏州市区的。
苏州毕业生就业政策(落户)是什么?
对毕业离校未满两年且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的非苏州籍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均可办理落户手续。
四、组织调动
江苏省、苏州市委组织部门同意调动的人员(副处级以上干部调苏)。
五、驻苏省部属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调苏的以下人员:
1、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5、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