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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3年6月12日起,保健食品的申报由原国家食品监管局统一审批和监管。2003年12月12日,原国家食品监管局公布了批由其批准的保健食品名单,国产保健食品的标识方式为国食健字G+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的标识方式为国食健字J+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个由原国家食品监管局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分别为国食健字G20030001和国食健字J20030001。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原卫生部未对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做有效期的规定,因此,由原卫生部从1996年以来批准的所有保健食品,在市场上仍然为合法产品。2005年7月1日,由原国家食品监管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其中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打破了批准文号终身制的局面。目前,保健食品的清理换证工作正在进行中,但是原卫生部批准的所有文号仍不在清理换证之列。也就是说,市场上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仍较混乱,希望借新一轮机构改革契机全面统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彻底告别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混乱时代。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由于对两者认识的混淆,目前,公众对规范的保健食品存在一定的误解,甚至延伸到对国家有关政策的质疑,违背了现有的科学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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