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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土地项目介绍

区域:
沈阳 > 皇姑 > 崇山
来源:
中介
供求:
出售
面积:
38108 平米
价格:
4100
单位:
万元
类型:
土地
具体位置:
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项目一:四村70亩土地开发融资权
1、项目概况
四村70亩土地位于金海大街北侧,原轴承厂西侧,土地征收面积约70亩,目前土地性质为四村集体土地,开发融资权的主要内容是:完成70亩土地的收储,使之转变为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
2、拍卖的基本条件
(1)该项目起拍价:4100万元(折算收储面积单价58.6万元/亩,折算后期可供出让土地单价71.6万元/亩)。
(2)后期可供出让的使用权土地面积约38108.2201㎡(57.2亩),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商务、居住用地,容积率 3.0,建筑密度 25%,绿地率 35%。终以昌黎县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3)开发融资权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全部以货币方式自拍卖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间:为2014年1月底前,但前提是投资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开发融资权价款。
4、 投资收益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若产生溢价,投资收益标准如下(累进制):
(1)90万/亩(含)之内部分,按照7:3(政府占70%,投资商占30%);
(2)90--120万/亩(含)之间部分,按照5:5(政府占50%,投资商占50%);
(3)120万/亩以上部分,按照3:7(政府占30%,投资商占70%)。
5、开发融资权还款
(1)若投资人竞得土地使用权,则开发融资权价款转为使用权成交价款。
(2)若开发融资权投资人未竞得土地使用权,项目运作主体无息退还投资人已支付的融资款,并享有上述第4点的投资收益,所有款项于使用权出让成交后30日内付清。
项目二:昌黎县轴承厂东侧480亩土地开发融资权
1、项目基本情况:
昌黎县轴承厂东侧土地开发融资权,包含昌黎县轴承厂东侧480亩的土地征收并达到供地条件,以及西纬四街的工程建设投资。该项目起拍价:22000万元(折算收储面积单价45.8万元/亩,折算后期可供出让土地单价62.9万元/亩)。其中:
(1)拟征收的昌黎县轴承厂东侧土地面积约480亩,后期可出让的土地面积约为350亩。
(2)西纬四街的工程建设投资,道路总长度为770米,宽30米。
2、拍卖的基本条件:
(1)昌黎县轴承厂东侧土地内道路工程的投资建设,具体要求如下:
西纬四街的工程建设投资,道路总长度为770米,宽30米。道路工程总投资约2000万元(概算),建筑工期为12个月。
3、拟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1)征收土地面积480亩,费用约20000万元。其中后期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面积约350亩,规划条件为:容积率1.8—2.0;建筑密度 25%;绿地率 35%(终以昌黎县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480亩拟征收土地由投资人出资,投资人资金全部到位后,政府负责在6个月内完成480亩土地征收工作,并具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4、土地开发融资权价款
后期拟出让土地总面积约350亩,若土地开发融资权拍卖起始价为22000万元,则对应拟出让土地的单价约63万元/亩。起始价包含:
(1)西纬四街的工程建设投资概算2000万元(概算)。
(2)轴承厂东侧480亩土地收储成本20000万元。
5、土地开发融资权价款支付方式:
土地开发融资权价款分两部分计价并按相应方式支付:
(1)工程投资款(道路建设概算约为2000万元)。由投资人自筹建设资金以满足工程投入进度,以昌黎县财政局投资评审结果确定终价款。
(2)货币支付。土地开发融资权拍卖成交价中除工程投资款以外均由投资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竞买保证金(暂定4000万元人民币)转为首期价款,在拍卖成交日起1个月内支付3000万元,余款于拍卖成交之日3个月内全部付清(初定)。若拍卖成交价超出底价的,投资人应将超出部分的价款一并纳入货币部分向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
6、土地供应(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轴承厂东侧土地内的西纬四街在投资人按约定支付土地开发融资权价款的前提下,由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6个月内确保能够达到进场施工条件。
(2)在投资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道路工程建设后,由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昌黎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完成350亩土地出让供应(可以分期供应)。
(3)投资人必须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活动,并以不低于出让的起始价进行报价。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以土地开发融资权总价作为出让起始价,昌黎县政府有权设置出让底价,不达底价不得成交。
7、土地开发融资权价款的结算:
投资人完成轴承厂东侧土地内西纬四街的投资建设,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活动完成后,投资人与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以下约定结算:
(1)投资人与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约定对工程投资进行审计结算,确定终的土地开发融资权价款,由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从350亩土地出让价款中偿还。
(2)若投资人参与出让活动,并按约定报价,但未能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全额返还投资人支付的土地开发融资权价款(含工程投资款),并按约定分享土地溢价收益,不计利息。
8、土地出让的溢价收益标准:
出让成交价与土地开发融资权成交价款之间的差价为溢价,投资人享有溢价部分30%的收益(成交价在120万/亩以内(含)),若成交价超过120万/亩,则投资人还享有超出(120万/亩)部分70%的收益。昌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350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代表县政府向投资人兑现其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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