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为一般人的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1.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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