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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如何审查

区域:
沈阳 > 铁西 > 十二路
类别:
商标注册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中路1号335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委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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