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免中小企业房租
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区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享受主体】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有关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在和平区登记注册、租赁区属国有资产类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补贴标准】
按合同金额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
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已缴纳年度租金的,在下一年度租金中予以减免;租赁期限内未到租金缴纳时限的,从租金缴纳之日起予以减免。租赁期限届满,续租重新签订合同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合同金额予以减免。租赁期限届满已缴纳年度租金,不再续签合同的,予以退还减免期间租金。
【申报要件】
企业营业执照、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纳税凭据、从业人员工资表、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
2.房屋出租单位审核确认;
3.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减免申请材料报主管区领导审定。
4.提报区政府协议审核会
【享受主体】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有关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在和平区登记注册、租赁区属国有资产类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补贴标准】
按合同金额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
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已缴纳年度租金的,在下一年度租金中予以减免;租赁期限内未到租金缴纳时限的,从租金缴纳之日起予以减免。租赁期限届满,续租重新签订合同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合同金额予以减免。租赁期限届满已缴纳年度租金,不再续签合同的,予以退还减免期间租金。
【申报要件】
企业营业执照、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纳税凭据、从业人员工资表、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
2.房屋出租单位审核确认;
3.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减免申请材料报主管区领导审定。
4.提报区政府协议审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