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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沈阳资质代办沈阳房地产开发资质新办暂定年检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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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核准标准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注册500万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资质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 验资证明;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明; 
5. 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明; 
6. 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明; 
7.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8.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前款规定要求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增设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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