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厅FSA
机构简介
机构性质:政府机构
金融厅是保证金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日本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混业监管,即由金融厅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非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对保证金业务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半年或年终结算时等)、随时检查以及交易商每月末提供交易报告等形式。
金融厅是日本金融监管的高行政部门。日本银行的法定职能是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在法律上并不兼负银行监管责任。但由于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了解和把握金融业的运行状况,因此,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规定,日本银行为行使其职能,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订检查合同,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检查。日本银行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对其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尽管金融厅与日本银行的分工有所不同,检查重点明显不同,但银行监管事实上变成了双重监管。为了“各司其职”;而又有交流合作,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组织架构
金融厅是由日本内阁府直属管辖的,日本内阁府由日本总理府、经济企划厅、冲绳开发厅合并而形成。日本内阁府负责日本的经济财政、科学技术、防灾政事、冲绳以及北方政策、共生社会、国民生活、安全公共事务、政府宏观政策、地方各级都、道、府、县的制度的普及体制。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委任的金融大臣和副大臣是金融厅的高负责人;金融厅长官、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直接统领的。
金融厅长官共设有4个部门:
(1)审判官:担任行政处罚的行政审判;
(2)总务企划局:制定与实施金融厅的总体规划和金融制度;
(3)检查局:对地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4)监督局:对地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事务所:主要负责对审查市场、证券分析、行政调查、公开惩罚、处罚事项进行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对会计师考试的实施、监察负责人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等等。
监管职能
(1)规划金融制度;
(2)对银行、保险公司、金融商品交易所等市场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
(3)设置金融产品的市场交易规则;
(4)制定企业会计标准和其他债务相关的事项;
(5)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
(6)面向确立具有国际性协调功能的金融行政的国际机关,以及参与到两国金融协议;
(7)监察金融商品市场规则的遵守状况等
监管目标
金融厅的设立是为确保日本金融系统的稳定,又同时是保护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有价证券等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金融便利化为目的的。
机构性质:政府机构
金融厅是保证金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日本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混业监管,即由金融厅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非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对保证金业务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半年或年终结算时等)、随时检查以及交易商每月末提供交易报告等形式。
金融厅是日本金融监管的高行政部门。日本银行的法定职能是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在法律上并不兼负银行监管责任。但由于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了解和把握金融业的运行状况,因此,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规定,日本银行为行使其职能,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订检查合同,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检查。日本银行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对其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尽管金融厅与日本银行的分工有所不同,检查重点明显不同,但银行监管事实上变成了双重监管。为了“各司其职”;而又有交流合作,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组织架构
金融厅是由日本内阁府直属管辖的,日本内阁府由日本总理府、经济企划厅、冲绳开发厅合并而形成。日本内阁府负责日本的经济财政、科学技术、防灾政事、冲绳以及北方政策、共生社会、国民生活、安全公共事务、政府宏观政策、地方各级都、道、府、县的制度的普及体制。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委任的金融大臣和副大臣是金融厅的高负责人;金融厅长官、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直接统领的。
金融厅长官共设有4个部门:
(1)审判官:担任行政处罚的行政审判;
(2)总务企划局:制定与实施金融厅的总体规划和金融制度;
(3)检查局:对地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4)监督局:对地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事务所:主要负责对审查市场、证券分析、行政调查、公开惩罚、处罚事项进行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对会计师考试的实施、监察负责人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等等。
监管职能
(1)规划金融制度;
(2)对银行、保险公司、金融商品交易所等市场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
(3)设置金融产品的市场交易规则;
(4)制定企业会计标准和其他债务相关的事项;
(5)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
(6)面向确立具有国际性协调功能的金融行政的国际机关,以及参与到两国金融协议;
(7)监察金融商品市场规则的遵守状况等
监管目标
金融厅的设立是为确保日本金融系统的稳定,又同时是保护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有价证券等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金融便利化为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