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点击搜索

发布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区域:
深圳 > 福田 > 莲花一村
类别:
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需要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可以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专业律师咨询。http://www.sunla***/ghhyjtb/
获取更多婚姻资讯 可关注婚姻纠纷律师  24小时免费咨询。
查看更多深圳法律咨询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452743)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