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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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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即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二)《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
  1.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4.履行法定手续。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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