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永律师深圳福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欧辉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一九九九年取得全国律师资格,现执业于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为该律所创始合伙人,全国律协会员,广东省律协会员。执业十三年,先后担任数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了数百件案件,案件主要以民商事案件为主,谙熟公司企业运作,具有娴熟的执业技巧和高超的实务处理手段,办案经验丰富。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地处深圳市沙井镇中心区,办公面积达800平方米,由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是一家高起点、高标准、高档次的律师事务所,是沙井律师人数多,成立时间早的律所之一。鹏合所立足于沙井,专为宝安、沙井、松岗、福永、西乡、公明街道的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欧辉律师服务的部分法律顾问单位:兴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深圳市松辉化工有限公司、深圳粤辉煌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住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万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联宇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嘉钦精工有限公司、深圳华高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天职业培训学校、深圳市煕之行实业有限公司等等。
成功案例一 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台湾知名电脑主机板生产企业,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为中国大陆电脑及相关设备的销售商,业务期间被告分九次共向原告订购了金额为5430972元的货物,然被告在收货后却一直拖欠全部货款未付,后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被告,由于本案业务均是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进行,而法院对电子邮件和传真作为直接证据在认定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之后本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补充了大量证据,并对电子邮件行进了证据保全,本案通过开庭、举证、质证、辩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传真和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30972元及违约金。后本案通过重审、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30972元及违约金的判决。
成功案例二 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某红不当得利合同纠纷案
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是1998年注册成立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以某红(以下称被告)的名义在盐田沙头角购买了四套住房,购房款及入伙费共计2186946元均是原告支付,2007年10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以遗失房产证为由向产权登记中心申请挂失补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起诉被告,请求确认四套房产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后法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四套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即为合法的权利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完全可以以不当得利之诉追回当初支付的购房款,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以不当得利之诉起诉被告,并申请查封了四套房产,后法院完全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2186946元,挽回了原告的损失。
成功案例三 某电脑五金有限公司诉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电脑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存在业务往来,由于原告产品品质存在大量不良品,且原告突然停止生产被告的产品,这给被告造成较大损失,双方就货款及品质等问题产生争议,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77470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委托本律师应诉,本律师在分析了全部材料和案情后,认为本案不仅要应诉,还应反诉原告,要求原告承担品质不良责任。确定思路之后,本律师收集了相关材料,将相关品质会议记录及被告员工确认了产品不良等材料作为反诉证据,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反诉,后本案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提交的证据,将货款扣减了退货及产品不良等款,判决被告仅需支付原告货款146432元,被告少支付货款30多万,挽回了被告的巨大损失。
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地处深圳市沙井镇中心区,办公面积达800平方米,由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是一家高起点、高标准、高档次的律师事务所,是沙井律师人数多,成立时间早的律所之一。鹏合所立足于沙井,专为宝安、沙井、松岗、福永、西乡、公明街道的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欧辉律师服务的部分法律顾问单位:兴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深圳市松辉化工有限公司、深圳粤辉煌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住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万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联宇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嘉钦精工有限公司、深圳华高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天职业培训学校、深圳市煕之行实业有限公司等等。
成功案例一 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台湾知名电脑主机板生产企业,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为中国大陆电脑及相关设备的销售商,业务期间被告分九次共向原告订购了金额为5430972元的货物,然被告在收货后却一直拖欠全部货款未付,后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被告,由于本案业务均是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进行,而法院对电子邮件和传真作为直接证据在认定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之后本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补充了大量证据,并对电子邮件行进了证据保全,本案通过开庭、举证、质证、辩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传真和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30972元及违约金。后本案通过重审、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30972元及违约金的判决。
成功案例二 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某红不当得利合同纠纷案
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是1998年注册成立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以某红(以下称被告)的名义在盐田沙头角购买了四套住房,购房款及入伙费共计2186946元均是原告支付,2007年10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以遗失房产证为由向产权登记中心申请挂失补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起诉被告,请求确认四套房产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后法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四套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即为合法的权利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完全可以以不当得利之诉追回当初支付的购房款,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以不当得利之诉起诉被告,并申请查封了四套房产,后法院完全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2186946元,挽回了原告的损失。
成功案例三 某电脑五金有限公司诉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电脑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存在业务往来,由于原告产品品质存在大量不良品,且原告突然停止生产被告的产品,这给被告造成较大损失,双方就货款及品质等问题产生争议,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77470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委托本律师应诉,本律师在分析了全部材料和案情后,认为本案不仅要应诉,还应反诉原告,要求原告承担品质不良责任。确定思路之后,本律师收集了相关材料,将相关品质会议记录及被告员工确认了产品不良等材料作为反诉证据,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反诉,后本案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提交的证据,将货款扣减了退货及产品不良等款,判决被告仅需支付原告货款146432元,被告少支付货款30多万,挽回了被告的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