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转为其自身所有的行为。
具体表现是,在公司财务帐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记载,并且在公司成立时足额交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手段从公司转移出资。
杰科律师事务所分析了实践中几种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的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份,但未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
3、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即先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7、股东利用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