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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的港澳台夫妻怎么在大陆办离婚深圳婚姻家庭律师

区域:
深圳 > 龙岗 > 布吉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深圳龙岗布吉-深圳福田
  港澳台夫妻(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在大陆怎么办离婚?
  随着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经济联系合作和商贸活动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国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缔结婚姻关系的数量也逐年递增,由此引致的涉港澳台婚姻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事实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深圳朱律师(139-2743-1948,Q Q:4044-67977)专办离婚案
  由于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具有跨地区、流动性强的特点,一旦双方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和破裂,作为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中国内地居民往往与港澳台一方当事人失去联系或不知对方的去向,实践中存在着离婚立案难、送达难等实际情况。
朱律师(139-2743-1948,Q Q:4044-67977)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成功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婚姻赔偿、涉外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更名、追加抚养费等各类婚姻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处理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注意:
  1、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向香港、澳门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仍有权管辖。
  2、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均无异议,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需在内地申请执行,须由香港、澳门特区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3、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有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离婚手续,且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凡内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香港、澳门特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朱律师(139-2743-1948,Q Q:4044-67977)目前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事务:代理离婚诉讼(包括:代解除婚姻关系、代分夫妻财产、代争抚养权、代离婚索赔、代办涉外离婚、代除同居关系、代理离婚后抚养权和抚养费、代理离婚后新发现财产纠纷、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调查)、离婚纠纷案件起草法律文书、离婚纠纷中法律问题咨询、协议离婚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及离婚协议的起草、婚姻生活中家庭财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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